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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惠会计师事务所
联系人:百惠 先生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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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396-2195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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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939617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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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哪一类单位适合选择郑州代理记账公司 |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组织,包含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有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安排、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处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业化的体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体现则是经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法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两边的权利责任关系。
郑州代理记账公司认为,一个单位是不是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不是具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当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
一般来说,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不是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通常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施有用的会计监督,以确保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当且必须要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现在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6月19日颁 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郑州代理记账公司明确指出,一个单位是不是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当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最终决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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